主旨:公告「2025高雄會展國內旅遊團體補助計畫」,即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
一、補助對象:與會展商合作之本國合法設立旅行業。
二、補助方式:採事後核銷(免事先申請)。
三、出團時間:即日起至114年 6 月 10 日止。
四、受理時間:即日起至114年 6 月 30 日止(或預算用罄)。
五、核銷時間:出團結束之次日起,具函檢附所需文件辦理核 銷作業(順序以機關收件編號為準)。
六、補助條件:
(一)每團至少 20 (含)人以上至高雄景點旅遊、兩天一夜以上行程,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可申請補助車資5,000元。
(二)行程必須安排至少二個高雄景點,照片應可清楚辨識,建議之景點如附表。
(三)每家旅行社申請團數無上限(分公司出團須由總公司窗口統一申請)。
七、辦理核銷所需資料(以下所有文件均須蓋旅行社公司大小章):
(一)公文(附件一)。
(二)申請表(附件二)。
(三)出團行程表(全程行程,包含高雄市以外之行程)。
(四)本府經濟發展局「高雄市政府會議展覽活動擴大補助計畫」核定公文。
(五)車輛行照影本及駕駛執照影本(本項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
(六)團員旅遊保險單據(保單證明書,需有保險公司蓋章)。
(七)團員保險名單(應含姓名、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請勿提供手寫資料)。
(八)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黏貼用紙(附件三):交通費單據
(九)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四)。
(十)景點團體合照至少 2 張(附件五),應清楚不模糊,不得為團員背面照,且能明顯辨識團員人數及所在觀光景點(請於景點或可代表景點的意象字樣前合照),如無法辨識者不予補助。)
(十一)照片授權同意書(附件六)。
(十二)交通部核准設立之旅行業執照影本(本項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
(十三)切結書(附件七)。
(十四)領據(附件八)。
(十五)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九)。
(十六)計畫經費分攤表(附件十一)。
(十七)申請補助之旅行社匯款帳號影本:請於空白處註明開戶公司之統一編。
八、有關旨揭計畫電子檔、申請補助及核銷表格至於高雄旅遊網-最新消息,請自行下載。
九、本計畫受理方式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郵戳為憑),地址:830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 132 號 1 樓,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觀光行銷科,電話:(07)7995678分機1519。
十、本局經審查申請單位所提送申請核銷文件,若未符合本計畫補助範圍及條件相關規定者,或經審查須補正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限期補正以兩次為限。若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計畫規定不符者,將不予補助,逕予駁回。
十一、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受停業處分、或有法定事由需補足保證金而未補足者,不予受理申請,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補助。
十二、旅行業如有借名申請補助、拆團、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虛偽不實、拒絕接受補助機關查核等情事,依本要點所有之申請案一概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所有補助款;後續之申請案亦不再受理;已受理者亦不予審查;如有涉法律責任者,本局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助對象嗣後申請本局其他獎補助款一至五年。但其情形非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十三、受補助對象,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
十四、本局保有解釋、調整或終止本計畫之權利。